同性戀非刑事化
1990年代前的香港,同性戀是犯罪行為。1988年6月,香港政府才首次發表諮詢文件《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?》該文件列出了三項建議給市民的選擇:1.現行法律維持不變。 2.兩名男子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的同性戀活動,可從刑法中刪除,但這項建議只適用於年齡在21歲以上的男性。 3.對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同性戀行為的成年人,減輕刑罰,即由最高刑罰終身監禁減為罰款五千元兼監禁一年。另外, 粗獷性行為由監禁兩年改為罰款二千元兼監禁三個月。」。
同年7月,一班同性戀者發表了《醒覺聲明》
「同性戀者一樣默默地為社會貢獻自己的辛勞,但卻沒未獲得應有的回報,不單止毫無社會地位,甚至連基本人權也被剝奪,這包括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權利,以及免受 驚恐徬徨的權利,同時又因為法例的禁制以及社會的歧視,同性戀者往往備受不公平的對待,更不能現身替自己抱不平。在此, 我們要求最低限度將成年人在私人地方下的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,而不是減輕刑罰作罷。我們要求生活得有尊嚴,認識同性戀。最後,同性戀者也是香港人的一份 子,所以我們願意與所有香港人一起合作建立一個更美好的未來,並希望不再以性與愛的傾向來劃分彼此。」這份聲明是同性戀者首次為自己的權益而公開發聲,有著重要的意義。
1990年7月,立法局以31票對13票通過非刑事化。1991 年3月22日,港府於憲報刊登非刑事化草案。1991年7月11日,立法局終於在只有6票反對的情況下,《1991 年刑事罪行 (條訂) 草案》 獲得通過,成年男子 (21歲之上) 之間、雙方同意、於私人地方進行的性行為,免刑事責任。
同年7月,一班同性戀者發表了《醒覺聲明》
「同性戀者一樣默默地為社會貢獻自己的辛勞,但卻沒未獲得應有的回報,不單止毫無社會地位,甚至連基本人權也被剝奪,這包括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權利,以及免受 驚恐徬徨的權利,同時又因為法例的禁制以及社會的歧視,同性戀者往往備受不公平的對待,更不能現身替自己抱不平。在此, 我們要求最低限度將成年人在私人地方下的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,而不是減輕刑罰作罷。我們要求生活得有尊嚴,認識同性戀。最後,同性戀者也是香港人的一份 子,所以我們願意與所有香港人一起合作建立一個更美好的未來,並希望不再以性與愛的傾向來劃分彼此。」這份聲明是同性戀者首次為自己的權益而公開發聲,有著重要的意義。
1990年7月,立法局以31票對13票通過非刑事化。1991 年3月22日,港府於憲報刊登非刑事化草案。1991年7月11日,立法局終於在只有6票反對的情況下,《1991 年刑事罪行 (條訂) 草案》 獲得通過,成年男子 (21歲之上) 之間、雙方同意、於私人地方進行的性行為,免刑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