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暴力條例
《家庭暴力條例》在1986年已經通過,這包含非婚姻關係的男女同居伴侶,但同性伴侶卻沒有獲得有關條例的保障,引起了性傾向歧視的嫌疑。其實在2006年,香港女同盟會、香港十分一會、姊姊同志、香港彩虹及啟同服務社已合作進行「同性伴侶家庭暴力研究問卷調查」,調查結果發現33%的同性伴侶表示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曾經發生,其中16%表示曾給伴侶身體攻擊,以持續的言語辱罵、精神虐待、行蹤經常受到監控及性侵犯為五大最常發生的家暴行為。這反映出把同性伴侶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保障的迫切性。
2008年,政府向立法會提出,就《家庭暴力條例》提出修訂,把「同性同居者」納入條例涵蓋範圍,這修訂引起連串風波。修改引起多個宗教團體的反對,其中以基督教的反對最為激烈,因為他們認為把同性同居者納入保障是衝擊傳統婚姻,於是提出以居所條例取代家庭暴力條例,可保護同性同居者免受於暴力對待。但是多個同志團體認為把「家庭暴力條例」改為「居所條例」根本毫無意義,因把「同性同居伴侶」猶如「異性同居伴侶」般加進法例,並不會對婚姻制度和定義構成任何影響。修訂最終在2009年12月16日通過,將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納入《家庭暴力條例》的保障範圍,同時更名為《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》。